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3-12-17 01:12:20
【精品】房屋租赁合同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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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简称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座落于_________市(县、区)_________号,该房屋为_________室_________厅_________厨_________卫,门面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装修状况_________。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及付款方式。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年租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房屋租金按(□月□季)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的前_________天内交付给甲方。付款方式:_________。

第六条房屋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甲方应承担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到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3、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地产,甲方将提前_________个月通知乙方。

(二)乙方应承担责任:

1、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2、乙方如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3、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责任或给予修复。

4、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地产交易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_________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品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_________。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执__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采取书面形式,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程序是,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要的文件包括:(1)书面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书;(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出租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等。

(二)当事人应携带的有关证件

当事人双方在去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其中一项所需文件要求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来说,各自要求的证件是不同的:

1、出租人的有关证件: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证件和土地使用证;如果是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应另外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的有关证件: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属于特种租赁,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其中私房租赁又可以分为农村私房租赁和城镇私房租赁。由于国家没有对农村私房租赁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农村私房租赁主要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这里所讲的主要是城镇私房租赁。

(l)关于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订立。为了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为了防止单位挤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仅限于公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能租赁私有房屋。这些单位只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赁私房,否则私房租赁合同无效。

(2)关于城镇私房租赁的租金。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私房租赁的租金。当地没有规定标准的`,当事人按照当地实际水平协商确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随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补交所欠租金,还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3)关于房屋的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第234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4)关于房屋的修缮义务。出租人应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如果出租人怠于修缮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出租人无力修缮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缮,费用从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5)关于租赁合同的终止。租赁合同除依约定终止外,出租人还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为终止房屋租赁:第一,承租人私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第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付租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承租人死亡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出租人的协议。

房屋为重要的不动产,它既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又可以作为生活资料。作为生活资料,房屋是满足公民“住”这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从而住房租赁也就成为解决公民居住条件的重要法律手段。“住”一般是以户为单位的,所以,虽然承租人为一人,也会有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在调整租赁关系时,不能不考虑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在住房租赁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权,原则上其承租权不得继承。承租人死亡后,生前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如果确需继续租用住房的,享有优先承租权,可以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在租赁期间,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在租赁的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死亡后,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原住房,但应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后无共同居住之人的,租赁关系终止。原共同居住之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终止租赁关系。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第二,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

,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影响出卖人与其他人进行协商。第三,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第四,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就要求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时间。只要承租人未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表示,出租人不得在这个期限内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如果出租人违反了该项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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